主旨:函轉新竹縣政府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
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5 年 8 月 10 日府教特字第 1050127313 號函
辦理。
二、新竹縣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
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
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
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貴校轉知欲參加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
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