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鼓勵現職及退休公教員工參與志願
服務並建立實務作業推動原則,訂定「105 年各機關推動
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標竿案例評選計畫」,請查照並依
限函報標竿案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民國 105 年 4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8106 號函辦理。
二、貴機關推動公教志工業務成效卓著,經選定就實際推動及
運用情形撰寫標竿案例參與評選,請於本年 6 月 3 日前依總
處標竿案例評選計畫提報「書面資料」及「電子檔光碟」
2 項,未選定機關學校亦請踴躍提報標竿案例。提報案例
經評為績優者相關人員給予敘獎鼓勵。
三、檢附旨揭「105 年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標竿
案例評選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