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辦公時數規定
(一)原則:連同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亦即每日加班最多 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
(二)例外: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連同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層轉市府備查 )。
(1)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層轉市府備查)。
(2)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事前報教育局轉市府核准)。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連同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事前報教育局轉市府核准)。
三、加班補休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
四、加班補休銜接:遷調且年資未中斷者,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之公立機關學校續行補休。
五、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六、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 。
七、勤休新制相關規定及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