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5 月 22 日府人考字第 1140745530 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 114 年 5 月 19 日院臺法長字第 1140610014 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倘違反規定,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臺南市楠西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