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 月 2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83459C 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文說明略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 1 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該部 110 年 1 月 2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183459B 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該部或各主管機關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