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 年 5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090569116 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考量部分機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致衍生旅費是否應予補償,涉及機關內部差勤管理及事實認定,爰請各機關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及衡酌機關請假出國相關規範,本權責訂定補償規範。
三、依案內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以,公務人員請假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准,故未獲准假前規劃出國之相關經費,係屬個人行為,似無相關補償之疑義。又差勤管理係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各級機關學校如有特殊情形,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