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 109 年 2 月 12 日府人力字第 1090199786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除納入職務代理性質之約聘(僱)人員為適用對象外,增訂專案考核及救濟條款,並修正年終考核等次為甲、乙、丙三等次及其獎懲結果,增訂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或最近三年內二年考列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另比照公務人員增訂考列甲等比例上限 75%等規定。
臺南市楠西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