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07 年 5 月 3 日臺教人(一)字第 1070053244C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令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臺南市楠西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