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6 年度廉政宣導執行計畫」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6 年 05 月 17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60526814 號函辦理。
二、請同仁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凡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形,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如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請注意於退還時除應拍照受贈財物外,亦須留存相關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等證明,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另如客觀上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或公務禮儀,或與職務執行具有利害關係者,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有請託等意圖者,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教育局政風室(通報表格如附件 2 ),切勿自行退還或處置,以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