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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註冊組 | 2016-06-24 | 點閱數: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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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臺南市政府 105 年 6 月 17 日府研資字第 1050617983 號函訂頒
一、為推動臺南市政府(下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資料開放,促進施政公開透明與開放資料之創新應用,爰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本府各機關單位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及詮釋資料等。
三、用詞定義
(一)本府資料開放:本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 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資料集: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本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三)開放格式:不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格式。
(四)詮釋資料: 用以描述開放資料集的資料,以協助資料集之流通、解讀與應用。
(五)資料盤點研商會議:本府資訊中心得定期召開會議,辦理本府開放資料集盤點、開放資料集上架追蹤、開放資料集介接、資料開放規範及相關議題研商事宜。
(六)機關首長: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單位首長。
四、資料開放原則
(一)本府資料開放以一級機關單位為主,統籌規劃其所屬機關單位之資料集,集中列示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data.tainan.gov.tw),供使用者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資料集優先以開放格式提供,逐步達成機器對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三)本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但如涉及敏感性資料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各機關單位應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後不予開放,並主動知會本府資訊中心。 (四)各機關單位辦理本府資料開放,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臺南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
五、前項第三款但書所定情形,各機關單位應定期檢討有無適時開放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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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料品質需求及評鑑方式
(一)為維持本府開放資料集之品質,本府資訊中心得依據資料集豐富性、完整性、正確性、時效性及易用性等面向建立評鑑機制,作為開放資料業務評鑑與獎勵之參考依據。
(二)開放資料評鑑機制由本府資訊中心另定之。
七、資料使用規範
(一)各機關單位辦理資料開放時,以本府資料開放平台使用規範為原則,授權使用者得自由加值應用。如資料內容有限制使用之必要時,應於該資料集描述說明內明定其使用限制與授權方式。
(二)使用者依前款使用規範之約定利用開放資料者,各機關單位以無償提供為原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者,得約定收費方式及金額,並定期檢討該約定;其收費得依資料使用目的或使用模式約定不同費率。
(三)各機關單位發展創新應用服務前,宜優先以資料開放方式推廣民間提供創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
八、意見回饋管理
(一)各機關單位辦理資料開放時,應透過本府資料開放平台所設置意見回饋管道,定期檢視、回覆及綜整使用者意見,作為精進資料開放業務推動之依據。
(二)各機關單位資料開放未依本原則辦理,或未針對具建設性使用者意見提出回應時,本府資訊中心得請各機關單位改善之。
九、各機關單位辦理資料開放,應定期檢討執行成效,依據評鑑結果對於積極推動有功人員,得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給予獎勵。
十、本府資料開放之相關執行規範,由本府資訊中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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