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略以,除由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公職人員、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如於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則該等事業團體即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合先敘明。
二、為避免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因不諳法令未履行事前揭露義務而遭受裁罰(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可資參照),市府政風處彙整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旨揭資料 1 份,惠請各校及二級機關辦理採購、交易或補助業務時善加利用,如為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及各校(機關)之關係人,適時提醒渠等履行事前揭露義務,並請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三、另為落實資訊公開,就涉及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至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惠請各校及二級機關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內,將前揭身分關係及補助或交易內容,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後,併同事前揭露表函報該局政風室,俾利統一公開於市府政風處網頁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以供公眾線上查詢。
四、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範對象資料」、「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之身分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作業流程圖」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