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仁如欲申請106學年度第二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07年3月9日(星期五)前洽送人事室彙辦(小學、國中免附證明文件、高中職以上附繳費收據影本加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名,第一次於本校提出申請者,須另加附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四、其餘注意事項,請參閱申請書備註欄及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或洽詢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