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一)年資計算至 106年 7月 31 日止。
*(二)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成績優良為原則。
*(三)年資中斷者,自中斷結束後「再任日」起算。
*(四)年資未中斷者,如有留職停薪或辭職進修年資應予扣除,前後年資得併計。
(五)本室經初步清查符合資格者為:
1.服滿三十年者:。
人事 敬啟
附註:1.應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未曾中
斷且成績優良者。
2.有關年資採計之釋例:
(1)公、私立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之教師年資可併計(含專任及試用教師年資但經折抵教育實習年
資須扣除)。
(2)懸缺、兵缺代理教師,如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3)曾留職停薪者,除留職停薪之年資應予扣除不予採計外,其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4)960308教中人字第 09620559094 號書函略以: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
時應具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始得併計年資
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