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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張靜宜 - 人事室 | 2017-06-28 | 點閱數: 620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106 年培訓資源運籌中心實施計畫及 106 年 2 月 24 日南市人發教字第 1060228217 號函辦理。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二)聯合辦理機關:臺南市歸仁區公所、關廟區公所。 三、研習對象:臺南市各區公所及辦理機關鄰近機關學校公務同仁。 四、研習資訊: (一)講座:元品心理諮商所張瓊方諮商心理師 (二)研習時間: 106 年 07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三)研習地點:本所 3 樓禮堂。 五、參訓人員自 07 月 03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12 日止,至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網站(http://csditn.tainan.g...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張靜宜 - 人事室 | 2017-06-28 | 點閱數: 493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106 年 6 月 26 日南市人發教字第 1060666329 號函辦理。   二、如有課程報名相關問題,請逕洽該中心各班輔導員。  
公告 張靜宜 - 人事室 | 2017-06-28 | 點閱數: 400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106 年 6 月 21 日台管主字第 1061321948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公告 張靜宜 - 人事室 | 2017-06-23 | 點閱數: 597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6 年 6 月 14 日公訓字第 1060008347 號函辦理。 二、本次訓練辦法係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實務需要,調整基礎訓練關於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之配分比例(修正條文第 36 條)。 (二)為考量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於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本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顧及渠等權益及避免浪費訓練資源,爰新增本辦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明定渠等得於上開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靜宜 - 人事室 | 2017-06-13 | 點閱數: 499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6 月 7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817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研習 張靜宜 - 人事室 | 2017-06-13 | 點閱數: 618
一、依據該所 106 年 6 月 8 日所人字第 1060369192 號函辦理。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臺南市學甲區公所。 (二)合辦機關:臺南市佳里區公所、臺南市將軍區公所、臺南市七股區公所、臺南市西港區公所、臺南市北門區公所、臺南市善化區公所、臺南市後壁區公所。 三、課程資訊: (一)時間:106 年 7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上午 8 時 40 分起開始報到。 (二)地點:該所 3 樓會議室。 (三)講師: 李珮君主任(臺南市下營區公所人事室主任)。 四、報名方式:請於 106 年 6 月 19 日起至 6 月 30 日前,至市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網站( http://csditn.tainan.gov....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張靜宜 - 人事室 | 2017-06-12 | 點閱數: 583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該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構成要件須收送雙方有行受賄之主觀犯意,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並且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為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就上述犯罪構成要件所涉要點說明如下: 1.所謂「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參照最高法院 58 年度台上字第 884 號判決) 2.而「行求」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