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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25 | 點閱數: 29
一、本市 114 年度第 2 次市內介聘採線上報名方式,網址: https://match.tn.edu.tw/TP/ ,系統啟用時間自 11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起至 7 月 1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止,請申請第 2 次市內介聘之教師務必依限上網填寫積分,並完成人事人員審查。請欲參加介聘教師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事宜,逾時不予受理並請自行負責。 二、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進修、侍親等留職停薪及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計;服兵役、育嬰之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方得參加介聘。 三、已參與第 1 次市內介聘(含合併或停辦學校教師介聘及超額教師介聘)及他縣市介聘成功教師,不得...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23 | 點閱數: 35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辦公時數規定  (一)原則:連同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亦即每日加班最多 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  (二)例外: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10 | 點閱數: 30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114 年 6 月 5 日台管主字第 1142032857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決算業公告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網站 http://www.fund.gov.tw 之「資訊專區」/「政府公開資訊」/「預算及決算書(單位及附屬單位)」項下;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內亦同步轉載。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10 | 點閱數: 29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6 月 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0839145 號函辦理。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03 | 點閱數: 49
一、依總處 114 年 5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884 號函辦理。 二、相關資訊登載於市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 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台/政策/友善家庭服務(https://www.dgpa.gov.tw/eserver/submenu?uid=440) ,及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111) 項下。未來旨揭宣導措施內容如有增修,總處將配合更新,不再另行函知。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03 | 點閱數: 49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5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40776220 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許可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因應暑假旅遊旺季、探親需求,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辦理,申請前務必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相關申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5-26 | 點閱數: 55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5 月 22 日府人考字第 1140745530 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 114 年 5 月 19 日院臺法長字第 1140610014 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倘違反規定,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