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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補助學生團體保險幼兒園重症暨經濟弱勢學生(童)健康及醫療照顧費用專案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2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50980 號函及 108 年 6 月 1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63595 號函辦理。
二、 108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學生(幼兒)團體保險,雖為政策型保險,惟目前仍以商業保險運作,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三、該部為維護幼兒園幼兒及經濟弱勢學生權益,對於幼兒園依法入園之幼兒,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日前已有發生之疾病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 14 條醫療保險金未達新臺幣 500 元部分,由該部訂定旨揭專案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四、計畫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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