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之 1 條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18 日公告的裁罰基準(如附件),入境旅客自疫情國家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 1 次違規將裁罰 20 萬元,第 2 次開罰 100 萬元;外來人士遭罰 20 萬元未能繳清罰款者移送內政部移民署當場拒絕其入境。
二、相關訊息請逕自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https://asf.baphiq.gov.tw/index.php)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非洲豬瘟教育專區(https://cpd.moe.gov.tw/index.php)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