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學校發給獎勵經費如全為民間或企業捐贈,則非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員工給與事項範圍,得依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行總處)104 年 12 月 10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42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復查人行總處 104 年 8 月 19 日研商「各機關競賽獎金發給情形調查分析及後續處理規劃」會議決議略以,如相關獎勵經費來源包括機關學校編列預算及民間(含企業)捐贈,給與對象係員工,仍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361 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全為民間(含企業)捐贈,自非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員工給與事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