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081458194 號函辦理。 二、旨揭日數調整於不增加原編列之人事費預算內執行,並鼓勵所屬公教人員休假,以維護工作、家庭及身心健康之平衡。 三、至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 四、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
臺南市楠西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