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二)字第 1051318653 號
主旨:函轉中央健康保險署函釋有關學童經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初篩後之疑似視力異常個案之後續診療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5 年 12 月 21 日國健婦字第 1050402808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學生經派至學校之眼科醫師或接獲實施學生健康檢查後疑有眼科疾病時,至醫療院所之後續診療,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由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院所依程序提供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